本文目录一览:
- 1、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 2、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 3、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 4、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 5、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度假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
.协助管理有关部门设在度假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12.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1、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景区安全检查制度。
2、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同时,要搞好宣传工作,对景物、景点、景区要设立言简意赅的说明和醒目的保护标牌。
3、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明确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 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4、有计划地组织、接待游览活动。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所属主管单位要对辖属范围内的卫生、安全、防火、经营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应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6、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应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简称度假区)规划和建设管理,保证度假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应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对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市内四区外的县(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开发区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